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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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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安置的几点思考 |
2014-05-21 17:15:00 作者:李群策 来源:正宁县委办 浏览次数:0 |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和资源开发规模的加大,土地征用量不断增多,许多农民面临失地失业,成为新的困难群体。如何妥善处理工业化发展与农民利益关系,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平稳转产转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也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重大难题。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支持大工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一批土地相继被依法征用。以周家乡为例,从2008年12月开始,至今已实施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共征地1582亩,涉及农户399户、1734人。其中:核桃峪煤矿建设共征地625亩,涉及惠家塬、乔坡2个行政村7个村民小组130户,其中房屋拆迁80户274人。采取集中新建住宅的安置办法,拆迁户已全部妥善安置。正宁电厂征地拆迁从2013年5月开始,共征地857.7亩,涉及燕家、桌子头两个行政村6个村民小组,其中青苗及房屋拆迁户244户、1220人。分别在下冯村、燕家村、周家街区规划实施了3处集中安置点,已建成入住。周家工业集中区共征地81亩,涉及核桃峪村、徐家村5个村民小组,68户、212人。现已集中建设多层楼房统一安置到位。正宁电厂供水工程共征地18.7亩,涉及宫家川行政村2个村民小组7户、28人,已全部纳入正宁电厂安置规划。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县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安置途径,在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家在政策规定和制度设计方面还不够规范、统一,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在征迁和安置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较低。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是解决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国家、省市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尺度不统一,标准普遍较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期望值差距较大;征地时段、征用地段不一,补偿标准往往相差甚远;公益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低于经营性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造成失地农民补偿收益不均等,容易引发抵触情绪。
(二)失地农民转产转业难度较大。由于省市目前尚无针对失地农民的系统培训政策,对其培训多是一些简单的技术技能,培训内容项目少,培训频率低,不能满足市场用工要求。同时,由于征地补偿费用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自主创业能力。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主要从事重体力类行业,如装卸工、建筑工等,就业渠道相对单一。
(三)失地农民抗风险能力较差。土地对农民具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目前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虽已延伸至农村,但许多贫困失地农民的生活、医疗保障水平依然很低,一些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失地农民易引发社会矛盾。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形成的小农意识使农民非常看重土地。随着被征迁土地在工业化建设中不断升值,企业效益与农民收益之间“西瓜与芝麻”的关系不断放大,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心理失衡,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和集体闹事。
三、对策建议
失地农民安置问题成为工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我们要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失地农民安置的黄金平衡点,用发展的观点和办法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综合运用多种安置方式,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一)完善货币安置,健全征地拆迁补偿机制。货币补偿是失地农民能获得的最直接经济利益,是失地农民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也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一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按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将土地划分成若干等级,每等级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同类性质的用地实现同级同价,使土地补偿费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土地价值。二是合理分配补偿费。按照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后续发展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严格归其原所有人所有,并公开发放,不允许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保障安置。三是加强土地补偿费监管。在明确失地农民土地补偿金及其受益所有权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对乡镇、村组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补偿费用到明处,用到实处。使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努力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二)强化就业安置,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体系。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根本保证。一是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就业。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用人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被征地农民达一定比例的,经财税部门核定,可给予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二是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143”农民技术到户培训工程,以县就业培训服务中心为龙头,以县职业技术学校为骨干,以其他部门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实体为辅助,建立起企业下定单,培训机构出菜单,政府买单的“三单式”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农民的专业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三是完善就业市场,搭建服务平台。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在内的劳动力资源台帐及数据输出平台。加强与县内外企业的联系,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职工招聘会,逐步形成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
(三)完善社保安置,健全失地农民社保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需建立健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建立政府、集体、个人、用地单位等合理分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鼓励失地农民自行缴费并给与补贴,失地时不满16周岁,实行生活补助;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多缴多得,建立个人账户,到龄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直接领取每月的养老保险金,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二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险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制,引导失地农民在土地补偿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医疗保险,并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在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确保失地农民病有所医。三是建立完善生活保障机制。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对已“农转非”三年以上,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且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低保,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地农民,统一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确保失地农民困有所济。
(四)探索多种安置,拓宽失地农民发展空间。借鉴省内外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远发展的多种安置方式。一是投资入股安置。将征地所得的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发给农民,而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征地款以股份的形式集中统一投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失地农民从集体利润中获取收益;通过土地资源的资产化、股份化,以征地后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形式参与利润分配,获取土地收益。二是划地安置。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为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三是住房安置。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政府按照现代城市小区标准,在乡镇或城乡结合部为失地农民建造多层住宅,既解决失地农民住所,又能靠出租多余房屋增加收入,加快失地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妥善解决失地农民收入困难问题。四是留地安置。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可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发展用地给村集体,允许其自用或进入市场;鼓励村集体建造厂房、商业用房等以实现土地租赁的价值利益最大化;支持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投资合作联办企业,既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又可安置失地农民,实现失地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良性发展。
(编辑:刘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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