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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易被忽视的命案物证
2014-10-22 17:59:40 作者:朱晓东 来源:正宁县检察院 浏览次数:0
    事实并不因为被忽略而不存在。---赫胥黎

    命案现场承载着大量的犯罪物证,检察官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能否同公安民警一道最大化地发现、提取和运用它,关乎命案侦办的成败。笔者结合刑侦、刑检工作经历,引用实例谈谈易被忽视的命案物证,以期对减少命案悬疑防止出现冤狱有所裨益。

    一、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侦破命案的关键物证,是甄别言词证据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应当引起我们的特别重视。有一起杀人案,案犯行凶后窜入死者邻家洗掉血迹,将刀子扔在沙发下面逃窜。当时由于走访不彻底,侦查指挥员在划定勘查范围时没有将此纳入关联现场,造成了现场漏勘。直到犯罪嫌疑人到案供认后,才派员前往提取,结果刀子与脸盆早已洗得干干净净,其作为物证的证明力大大削弱。相反在另一起命案中,法医通过对死者致命伤的仔细检查,发现创口边缘不整齐,且有一个明显的豁口,他反复琢磨这种创口的形成机理,最后作出了判断:凶器应是一把单刃刀,且刃口缺损并伴有卷曲。带着这个线索展开侦查工作,很快邻村一个经常给人杀羊的村民被纳入视线,侦查员秘密地提取了他的杀羊刀,与死者的创口进行了认真比对,细节特征完全吻合。进一步调查证实,此人为图财产生杀人动机,用这把刀行凶杀了人。同样都是刀子,一个有条件提取而未及时提取,一个通过对创口特征的观察分析找到了凶器,继而锁定了凶手。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使命案侦查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案工具千差万别,其中许多就是我们司空见惯的生产生活用品。我们侦办过一起杀人案,死者妻子报称,丈夫被债主杀害在其家中。经调查这对夫妻平时关系紧张近期恶化,根据损伤特征法医判断凶器是质地坚硬的物体,与此同时搜索发现现场上缺了一样生活用具,因为当地群众住土窑睡火炕,家家都有铁灰耙,而这家窑里却连一把木灰耗也找不见。我们问她:“你丈夫被害后,你家里少了什么东西没有?”回答说没有。又问“你平时拿什么煨炕?”她一怔,接着朝炕洞门口扫了一眼,侦查员见状,掀开炕门板子,打着手电钻入炕洞拍照搜查,一会儿,一只沾有血迹的铁灰耙被掏了出来,面对这一“铁证”,这个女人脸色煞白,供认了伙同儿子打死丈夫的事实。虽说一人藏匿十人难觅,但只要我们结合行为人的生活习惯,用心观察现场缺失了什么,开展细致地搜索,那些被故意隐藏的作案工具就能被我们及时发现提取和运用。

    刀子榔头等明显的致命物件,一旦出现在命案现场,马上就能使人联想到凶器,但有些凶器即使近在咫尺也会让人熟视无睹,特别在物证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一起命案,检验见死者系钝器打击头部致死,尸体旁有一瓶矿泉水,中心及外围现场经搜索没能发现和提取作案工具,凶器为何物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侦查员。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供认他是用一瓶冻成冰棒的矿泉水把人打死的。可是这个时候时过境迁,矿泉水早已不知去向,致使这起命案的作案工具缺失,从而使案件质量大打折扣。谁都知道水有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物理形态,也都知道一瓶水打不死人,可是谁也都没有想到在命案发生时,这瓶水会是一根大冰棒,是足以致人于死地的凶器。这件事告诉我们:用孤立和静止的观点勘查现场,思维就会被经验禁锢而忘掉常识,从而想不到案发当时物品可能存在的形态、物品与命案的联系及其重要的物证价值,导致对重要证据忽视。因此,我们要打破陈规,运用发散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二、生物物证

    生物物证是指经过处理后能够得到相应生物个体特征的物证,如血液、精液、体液、皮屑及毛发等,它的优点是可作DNA鉴定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因而受到特别重视。放羊娃在一条深沟里发现了一具老年尸体,经法医检验死后高坠的特征明显,检查提取了死者指甲缝里存留的物质送检,同时调查获悉同村李老汉脸上有多处挠痕,并与死者生前积怨较深,作案嫌疑重大。但老汉到案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脸上的伤是人挠的,辩称是打柴时被山上枣刺划的,虽然其申辩的理由与伤的部位、粗细和走势明显不符,但这最多只能说明他没有讲实话,却不能把他与被害人死亡结果联系起来。但是当鉴定确认提取物系人体上皮组织并与犯罪嫌疑人DNA相符,侦查员便有了底气:“就算是枣刺划的,你脸上的皮咋能跑到死人指甲缝里呢?”面对生物物证的科学鉴定,犯罪嫌疑人自知无法抵赖,供认了与对方因琐事发生抓挠殴斗,将其打死后用架子车推到沟边倒下伪装落崖的事实。

    生物物证虽然重要,但不重视一切归零。实践中,一些命案虽然已经发现提取了生物物证,但却未有效地利用,典型如张氏叔侄冤案,警方在被害女青年的8个指甲缝里提取了人体上皮组织,只是因为跟到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的DNA不相符合而未被采用,宝贵的生物物证非但没有成为证实犯罪的依据,反倒却成为认定冤案的铁证。同样都是从指甲缝里提取的生物物证,一个运用得当破了命案,一个未能运用铸成冤案。痛定思痛,命案侦查中,在“由供到证,以证印供”的侦查思维的驱使下,把自己的主观臆断凌驾于科学证据之上的作法,迫于破案压力用想象为矛盾证据抹缝子的作法,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侦查实践反复证明,事实是不会错的,错的是对事实的判断。因此要防止冤狱,尊重认识规律是头一条。

    命案侦查中的一些偶然的机会,有时候让我们在惊喜之余得到启迪。一起奸淫幼女案摸排出一名嫌犯,但证据不充分:抓了么,证据不足;放了么,又惟恐放纵了犯罪。让人没有料到的是,在入所前的身体检查时,从犯罪嫌疑人的内裤上发现了血迹,经提取鉴定与被害人DNA相同,成为认定犯罪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类案件依照常规在收集生物证据时,警方的注意力多在被害人身上而不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而且往往下意识地认为时间久了,即便原来留有痕迹也被洗得一干二净了。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由于个人卫生习惯、法制意识和侥幸心理等原因,我们的工作对象可能根本就没有想过自己身上携带着东西足以把他锁定送上法庭。可见一些命案破不了不是没有证据,而是我们不能穷尽对证据的求索,原因是我们的双眼被经验蒙蔽了。因此,侦查类似案件在收集生物物证的时候,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纳入视线。

    林子大了啥鸟都有,对各种“鸟性”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物证的及时收集,特别是变态型犯罪。有一起涉及性犯罪的命案,技术人员在被害人会阴部及周围没有发现可疑斑痕,却在其乳头上发现提取了一枚精斑,最后用它破了案。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如果我们的同志物证意识不强,对变态性心理不掌握,就很难想到在这个部位寻找发现和提取证据,那么这个案子可能就破不了,或者说要破这个案子还得很长一段弯路要走。公安部特邀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告诉我们,各地同行还从被害人口腔、鼻孔、耳道及肛门等不同部位都发现提取过弥足珍贵的生物物证,指引命案侦查走出迷局,这对我们是大有启发的。

    三、再生物证痕迹

    犯罪充斥着诡诈,犯罪者为了逃避打击千方百计地割断案件与自己的联系,有的化妆犯罪,有的伪装现场,转移视线误导侦查,因此破案要用眼睛,更要用脑子,要普遍怀疑,通过怀疑和求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一留守妇女在家中被杀,现场留有成趟女式鞋印,尸检发现死者系刃器作用于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调查中,对面山上放羊的老头告诉我们说,他远远看见一个穿着红色上衣的女人进了这一家窑里,后来红衣女人出来向另一方向走了。侦查员们经过辐射搜索,在出口方向距现场3公里的水洞壁的窟窿里,发现塞有一件沾有血迹的崭新女式红色夹克衫和一双高跟鞋,围绕这些东西展开调查,一家成衣店业主证实邻村村民刘某三天前在自己的店里所买,进一步调查证明了该刘假扮女装入户杀人的犯罪事实。分析犯罪心理,罪犯在进入现场的时候反侦查意识最强,一般不容易留下痕迹物证,而到了外围现场就会放松得多,同时此前伪装的目的已达到,再伪装下去反倒会引起人的注意,把它尽快藏起来方为明智之举,因此应特别注意在主体现场出口处收集物证。

    陕西咸阳市秦都区10年前曾发生一起命案,凶手作案后精心伪造了现场:被害妇女四肢捆绑、下体裸露、房间里抽屉被翻动,现场勘查后警方认为系一起抢劫强奸杀人案。乌国庆奉命赶到咸阳协助破案,他察看现场后,根据现场脚印有进无出、被害人在生命体征存在的情况下,连续被捅刺21刀仍无明显反抗和睡的被子上留有两个加层带血的刀印等疑点,判断被害人系在不知不觉中被害,且凶手行凶时有过两次停顿,杀害她的应当是跟他关系非常亲近的人,因此该现场系伪造现场,经过侦查,最终确认凶手系死者丈夫――秦都区院检察长陈平。

    乌国庆说得好:“破案没有什么神秘的,只是你得用心”。实践表明,显眼处多有虚假,穿着女装的未必都是女人,裸露下身的未必都有奸情,抽屉被翻动也不全是为了谋财。真相往往隐藏在暗处,要走出迷宫,还需要我们付出足够的眼力、脚力和脑力。

    罪犯是狡猾的,现场是复杂的,物证是易被忽视的,认识是备受限制的,但是只要我们增强知识储备,注重生活积累,运用普遍联系与变化发展的望远镜和显微镜勘查现场,就能够洞穿命案看透人心,在常人看不到的地方烛照物证,引导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取证,从而减少悬案防范冤狱。

(编辑:刘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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