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 霄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党海贤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杨俊贤同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徐景朝同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