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5月14日讯 (西部商报记者 李杨)为继续发挥专项贷款在我省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我省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通知》,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省财政贴息资金在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银行协商确定。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对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但信用良好、有继续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由县乡政府组织农户重新登记确认,承贷银行办理续贷,且要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期还款方式,减轻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压力。
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定期通报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严格督导问责。各市州要督促县级政府进一步靠实主体责任,加强贷款使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政府信誉。
(编辑:苏锐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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